四川:發(fā)布《四川省工程總承包招標評標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關于公開征求《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招標評標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進一步規(guī)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招標評標活動,我廳起草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招標評標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現(xiàn)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公眾可將意見建議以電子文檔方式(注明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及聯(lián)系方式),通過電子郵箱(1119618767@qq.com)反饋至四川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總站。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1年11月12日。
附件: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招標評標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
2021年11月3日
(聯(lián)系電話:028-86522989)
附件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招標評標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guī)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招標評標活動,維護招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建筑業(yè)的高質量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四川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建市規(guī)〔2019〕12號)《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川建行規(guī)〔2020〕4號)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招標評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工程建設內容明確、技術方案成熟的項目,適宜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
建設范圍、建設規(guī)模、建設標準、功能要求等前期條件明確、技術方案成熟的下列建設項目應當優(yōu)先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
(一)政府投資項目、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
(二)搶險救災項目;
(三)裝配式建筑項目。
第四條招標人應當在發(fā)包前完成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程序。
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的企業(yè)投資項目,應當在核準或者備案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fā)包。
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應當在初步設計審批完成、以投資概算為經濟控制指標、預留建設單位需要發(fā)生的前期相關管理必要費用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fā)包;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簡化報批文件和審批程序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完成相應的投資決策審批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fā)包。
第五條擬實施工程總承包項目在發(fā)包范圍內的設計、施工或者貨物中,有任一項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guī)定規(guī)模標準的,應當采用招標的方式選擇工程總承包單位。
第六條投標人應當同時具有與工程規(guī)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和施工資質,或者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lián)合體。非國家法定的資質資格或國家已取消的資質資格、營業(yè)執(zhí)照經營范圍,均不得作為投標人資格要求。
投標人應當具有相應的項目管理體系和項目管理能力、財務和風險承擔能力,以及與發(fā)包工程相類似的設計或者施工或者工程總承包業(yè)績。
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lián)合體的,應當根據項目的特點、復雜程度和實際需要,合理確定牽頭單位,并在聯(lián)合體協(xié)議中明確聯(lián)合體成員單位的責任和權利。聯(lián)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工程總承包合同,就工程總承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聯(lián)合體各方應按照各自承擔的工作范圍所對應的資質來確定資質等級。
第七條工程總承包招標原則上采用電子招標投標,應執(zhí)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標準招標文件》。
第八條招標人應結合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以及設計工作完成情況編制工程總承包招標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人提供的資料和條件,包括招標前完成的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地形等工程勘察資料,以及可行性研究報告、方案設計文件或者初步設計文件(設計圖紙為可編輯的CAD版本)等;
(二)發(fā)包人要求:列明項目的建設范圍、建設規(guī)模、功能要求、建設標準及目標,包括對項目的內容、范圍、規(guī)模、功能、質量、安全、環(huán)境保護、工期、投資限額等的明確要求;提出項目設計任務書及設計要求,項目施工范圍及施工要求,項目功能需求的配置標準、驗收標準,主要材料設備的參數指標、技術創(chuàng)新、節(jié)能環(huán)保等方面的要求;
(三)最高投標限價;
(四)投標擔保和履約擔保的形式、金額、提交要求;
(五)合同條款及格式,主要包括工作范圍、風險劃分、項目目標、價格形式及調整、計量支付、變更程序及變更價款的確定、索賠程序、違約責任、工程保險、不可抗力處理條款等;
(六)投標文件編制要求,明確投標人企業(yè)資信及履約能力要求,投標人建議書及工程總承包實施方案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設計優(yōu)化建議、項目重點難點考慮、編制施工圖的關鍵部位、工程詳細說明、質量管理體系與措施、安全管理體系與措施、環(huán)境保護管理體系與措施、工程進度計劃與措施、資源配備計劃、綠色、節(jié)能、環(huán)保及建筑垃圾減排和資源化利用計劃與措施等方面),投標報價的編制方法和要求。
招標人視項目具體情況,考慮是否給予未中標人編制技術方案的補償。如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供設計方案或施工圖紙的,招標人必須給予未中標的合格投標人一定補償。
第九條招標人和投標人應當加強風險管理,合理分擔風險。
具體風險分擔內容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鼓勵招標人和投標人運用保險手段增強防范風險能力。
第十條企業(yè)投資項目的工程總承包宜采用總價合同,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總承包應當合理確定合同價格形式。采用總價合同的,除合同約定可以調整的情形外,合同總價一般不予調整。
第十一條招標人應根據批復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初步設計文件明確的投資估算或者工程概算,確定最高投標限價。最高投標限價總價由招標項目的設計費、建筑安裝工程費組成。
最高投標限價不得高于投資估算或者初步設計概算的相應金額。招標文件應明確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和編制依據。
第十二條招標人應當根據項目規(guī)模和技術復雜程度、發(fā)包人要求及投標文件編制要求等因素合理確定提交投標文件的時間。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自招標文件發(fā)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25日,其中政府投資的大型建設工程(不含專業(yè)工程,大型工程的標準按《注冊建造師執(zhí)業(yè)工程規(guī)模標準》(建市〔2007〕171號)》),以及技術復雜、功能要求特殊的大型建設工程不少于30日。招標人重新招標的,若投標條件未發(fā)生變化的,自招標文件發(fā)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的時間可以縮短,但不得少于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時間。
第十三條評標活動遵循公平、公正、科學、誠信、擇優(yōu)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或者影響評標過程和結果。
第十四條評標辦法宜采用綜合評估法。
綜合評估法主要評審因素包括工程總承包報價、承包人建議書、工程總承包實施方案、項目經理能力、項目管理機構配置、工程質量安全專項方案、類似工程設計或施工總承包或工程總承包業(yè)績、工程總承包單位的綜合實力和信用狀況等,其中報價評分權重不低于60%。
第十五條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
資格預審是指在投標前對潛在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資格后審是指在開標后對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
第十六條工藝復雜有特殊要求的工程總承包項目,可以采用資格預審,同時應提供招標人的書面說明并報送招標監(jiān)督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資格預審結束后,招標人應當及時向資格預審申請人發(fā)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告知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式。資格預審結果的通知不得泄露通過資格預審申請人的名稱和數量。
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不得少于3個,少于3個的應重新招標。
第十八條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共同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并應當滿足專業(yè)分工需求,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技術、經濟類專家應包括設計、施工和工程造價專業(yè)。
評標委員會設立主任,招標人代表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主任。
第十九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認真研究招標文件,熟悉以下內容:
(一)招標的目標;
(二)招標項目的范圍和性質;
(三)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主要技術要求、標準和商務條款;質量標準和工程總承包工期要求;
(四)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評標辦法和評標過程應當考慮的相關因素;
(五)其他評標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數據。
第二十條投標文件評審包括初步評審、低于成本評審、詳細評審。評審過程中,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的內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
第二十一條初步評審包括形式評審、資格評審、響應性評審。
第二十二條形式評審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否決其投標:
(一)投標人名稱與營業(yè)執(zhí)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不一致的;
(二)投標文件的簽字、蓋章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
(三)投標文件格式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
(四)投標聯(lián)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xié)議的;
(五)同一投標人提交兩份以上不同內容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六)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招標文件相關形式規(guī)定的。
第二十三條資格評審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否決其投標:
(一)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fā)現(xiàn)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串通投標的、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或者及以其他弄虛作假方式投標的;
(二)投標人資格條件不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招標文件要求,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澄清、說明、補正的?;蛘咛峁┑某吻濉⒄f明、補正無法證明其為合格投標人的;
(三)工程總承包擬任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設計負責人及施工負責人等的配備不符合國家或省有關規(guī)定及招標文件要求的;
(四)聯(lián)合體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省有關規(guī)定及招標文件要求的;
(五)投標人存在招標文件中載明的限制投標情形的;
(六)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招標文件相關資格規(guī)定的。
第二十四條響應性評審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否決其投標:
(一)投標報價超過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最高投標限價的;
(二)投標文件載明的投標范圍小于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招標范圍的;
(三)投標文件載明的投標工期超過招標文件要求的期限的;
(四)投標文件載明的質量標準或者保修承諾低于招標文件的要求的;
(五)沒有按照招標文件的規(guī)定提供投標擔保的;
(六)其他未能實質響應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
第二十五條招標文件應當設定啟動投標報價低于成本評審的標準。啟動投標報價低于成本評審的標準可設置為投標報價低于通過初步評審的合格投標人投標報價算術平均值的95%且投標報價低于最高投標限價的90%。
第二十六條評標委員會應當對達到啟動低于成本評審標準條件的投標人的報價進行評審。
評標委員會應當要求投標人做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材料,投標人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或者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半數以上認為該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的,認定該投標人以低于成本報價競標,其投標應作否決處理。持有異議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可以書面方式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拒絕簽字且不陳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
第二十七條詳細評審因素包括承包人建議書、工程總承包實施方案(實施方案、項目經理能力、項目管理機構配置、工程質量安全專項方案等)、資信業(yè)績部分(類似工程設計或施工總承包或工程總承包業(yè)績等)、其他評分因素(工程總承包單位的綜合實力、信用狀況等)及投標報價。
進入詳細評審的合格投標人超過9個的,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可以規(guī)定對所有合格投標人提交的投標文件進行評審;也可以規(guī)定按照承包人建議書、工程總承包實施方案、資信業(yè)績部分及其他評分因素得分之和由高至低的順序,確定9個合格投標人進入后續(xù)投標報價評審。
第二十八條實施方案評審包括設計優(yōu)化建議、項目重點難點考慮、編制施工圖的關鍵部位、工程詳細說明、質量管理體系與措施、安全管理體系與措施、環(huán)境保護管理體系與措施、工程進度計劃與措施、資源配備計劃、綠色、節(jié)能、環(huán)保及建筑垃圾減排和資源化利用計劃與措施等方面,招標人根據工程類別、項目特點及需要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實施方案評審內容。
第二十九條不得設定特定行政區(qū)域或者特定行業(yè)的獎項作為加分條件,不得設定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不相適應的獎項作為加分條件,不得設定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xié)調小組辦公室按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公布的目錄以外的獎項作為加分條件;項目指標應達到設定獎項的評審標準及要求;設定獎項年限為近3年的,個數不得超過1個,設定獎項年限為近5年及以上的,個數不得超過2個;評標辦法中各類獎項加分總分值不得超過3分。
第三十條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要求擬任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對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有關項目管理組織方案、項目安全、質量、費用管控和進度控制等方面問題進行答辯。要求擬任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答辯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并將答辯情況作為評審因素。
第三十一條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的需求,在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供類似工程業(yè)績情況。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供的類似工程業(yè)績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相關指標的設定,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房屋建筑工程招標項目采用層數、高度、建筑面積、結構、跨度、單項合同額等指標,不超過2項;
(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項目采用道路長度或者面積、橋梁長度或者面積或者跨度或者結構、管道直徑或者壓力、隧道和地下交通工程斷面面積、供水能力、供氣能力、供熱能力、污水處理能力、垃圾處理能力、園林綠化規(guī)模以及單項合同額等指標,不超過2項。
建筑安裝工程費最高投標限價不超過3000萬元的采用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工程總承包項目、建筑安裝工程費最高投標限價不超過1000萬元的采用施工專業(yè)承包資質的工程總承包項目招標,不得將類似工程業(yè)績作為資格條件。
第三十二條投標文件存在以下情形,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在評標結束之前作出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應采用書面形式,并經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者蓋章,且不得超出投標文件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一)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
(二)投標文件中的大寫金額和小寫金額不一致的,以大寫金額為準;總價金額與單價金額不一致的,以單價金額為準,但單價金額小數點有明顯錯誤的除外;對不同文字文本投標文件的解釋發(fā)生異議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三十三條評標委員會不得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
評標委員會不得要求投標人對實施方案進行澄清、說明或者補正。
第三十四條評標完成后,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并按招標文件的要求,推薦不超過3個有排序的中標候選人,也可以推薦不超過3個不排序的中標候選人,由招標人確定中標人。
投標人評標總得分相同時,按照其投標報價由低至高排序。投標報價也相同時,依次按工程總承包實施方案、資信業(yè)績部分、其他評分因素得分由高到低確定排序。以上都相同時,由評標委員會投票確定排序。
評標專家簽署評標報告前,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對評標結果進行復核。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年月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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