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需把握的幾個重點
2021年上半年,政府采購業(yè)界迎來又一重磅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財庫〔2021〕22號,以下簡稱《辦法》),圍繞這一文件如何落地,筆者所在單位前后召開多次專題會議進行研究討論,筆者就《辦法》的具體落實提出幾點學習心得。
首先,需明確《辦法》落實的主體。
對于《辦法》落實的主體,《辦法》第五條明確規(guī)定,采購人對采購需求管理負有主體責任,由此可知,《辦法》落實的主體是采購人。
如果采購人不知道需求管理工作如何開展,可以向哪些當事人尋求幫助呢?
根據(jù)《辦法》第五條的規(guī)定,采購人所屬主管預算單位負責指導采購人的采購需求管理工作。另外,《辦法》第二十八條還規(guī)定,采購人可以自行組織確定采購需求和編制采購實施計劃,也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或者其他第三方機構開展。由此可知,采購人可以向主管預算單位、采購代理機構或者其他第三方機構尋求幫助。
其次,采購人需要知道哪些采購項目適用于《辦法》。
根據(jù)《辦法》第二條的規(guī)定,政府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的需求管理適用本辦法。同時,《辦法》第十一條還列舉了應當開展需求調查的政府采購項目。再結合《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筆者認為,凡是政府采購項目,均適用本辦法。其中屬于本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范圍的采購項目,在采購需求調查、合同文本經過采購人聘請的法律顧問審定、對相關風險提出針對性處置措施和替代方案及重點審查方面有特別要求。
這一層面還要注意的是,采購需求管理需要落實的內容是有“清單”的。一是采購需求和采購實施計劃的需求調查書面記錄(特別要求)。根據(jù)《辦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采購人面向市場主體開展需求調查時,應準備不少于3份的需求調查表,需求調查表至少要包含調查的項目名稱、調查人員、調查對象、調查時間、調查地點、調查方式、調查的具體內容(如,產業(yè)發(fā)展、市場供給、同類采購項目業(yè)績、運行維護、升級更新、備品備件、耗材等)。
二、是采購需求和采購實施計劃的書面記錄。采購人需編制采購需求和采購實施計劃,根據(jù)《辦法》第二章及第三章中相關要求以及前期調查情況,最終形成書面資料,其中,采購需求書面資料要包含《辦法》第六條中的技術要求和商務要求的內容,采購實施計劃要包含《辦法》第十三條中合同訂立安排和合同管理安排的內容。
三、是提供合同文本的法律意見書。根據(jù)《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合同文本應當經采購人聘請的法律顧問審定,因此要求提供法律顧問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法律意見書要體現(xiàn)合同文本是否包含法定必備條款等。
四、是出具風險評估報告。按照《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要求,筆者認為,采購人在提出有針對性的處置措施和替代方案時,要出具風險評估報告,風險評估報告內容要體現(xiàn)包括但不限于國家政策變化、實施環(huán)境變化、重大技術變化、預算項目調整、因質疑投訴影響采購進度、采購失敗、不按規(guī)定簽訂或者履行合同、出現(xiàn)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情形等。
五是編制采購需求和采購實施計劃的審查書面記錄。依據(jù)《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采購人應當建立審查工作機制,因此,采購人在對采購需求和采購實施計劃進行一般性審查和重點審查后要出具書面審查報告。審查報告要包含《辦法》第三十條中的一般性審查內容和《辦法》第三十一條中的重點審查內容。
最后,采購人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來落實采購需求管理工作。
第一,建立內控制度?!掇k法》第三十六條明確,在政府采購項目投訴、舉報處理和監(jiān)督檢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采購人未按本辦法規(guī)定建立采購需求管理內控制度、開展采購需求調查和審查工作的,由財政部門采取約談、書面關注等方式責令采購人整改,并告知其主管預算單位。由此,筆者認為,采購需求管理工作應作為采購人的內控工作來做。
第二,建立有關工作機制。結合《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即審查工作機制成員應當包括本部門、本單位的采購、財務、業(yè)務、監(jiān)督等內部機構的人員。采購人可以根據(jù)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相關專家和第三方機構參與審查的工作機制。由此我們可以推斷出,采購需求和采購實施計劃的調查、確定、編制等相關工作均可以參照以上審查工作機制形成各自的工作機制。
綜上,《辦法》要想更好落地,并非一朝一夕之功。但很重要的一點是,采購人一定要樹立“主人翁”意識,綜合《辦法》的各種要求,步步落實到位,從實踐中解決問題,總結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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