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人資格中是否可要求企業(yè)凈資產?
問題:
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供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企業(yè)凈資產值不低于本項目標段最高限價的70%,是否可行?
回答:
作為資格準入條件,建議取消企業(yè)凈資產金額的要求。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可將企業(yè)凈資產值等財務指標作為資格預審的評審因素,或是資格后審的評審因素,由經濟專家來判定企業(yè)財務狀況及量化打分。
理由:(1)極有可能導致招標人及招標代理機構不根據項目具體情況使用導致違法上位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七)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2)筆者理解凈資產值作為資格條件量化設置的初衷為確保中標人履約與降低招標人的風險。但單一的凈資產值指標無法反應企業(yè)財務狀況,即無法準確判斷其履約能力。降低招標人風險的措施很多,在合同簽訂前的招標階段,可以考察投標人的信用記錄;在合同簽訂中,可以設置履約保證金、違約條款等;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可以動態(tài)監(jiān)控,扣留質保金等等。
(3)財務審計報告有其時效性,在審計報告完成后至投標報名期間,企業(yè)財務狀況完全可能發(fā)生改變,從最不利狀況分析,可能轉移資產,甚至出現企業(yè)經營狀況惡化導致履約能力急劇下降的情況。即使是一個財會專業(yè)人士,也無法僅從其所提供的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中看出端倪,因此此報告不能作為判定企業(yè)財務狀況的依據,即無法絕對判定其履約能力強弱。
(4)如將企業(yè)凈資產值作為資格條件,則勢必由招標人及招標代理機構來審查投標人在報名期間提供的財務審計報告。
凈資產值僅是財務評價的一個指標,不能完全反應企業(yè)財務狀況及經營能力。招標人及招標代理機構的財會專業(yè)能力不一,僅根據投標人報名期間提供的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未必能綜合、客觀地評價企業(yè)的財務狀況。不排除企業(yè)凈資產符合不低于“最高限價70%”的條件,但是企業(yè)償債能力、流動資金負荷比率、凈資產收益率、資產運營能力等指標不利,導致招標人及招標代理機構誤斷了企業(yè)實際財務狀況、經營狀況的可能性。況且,招標人及招標代理機構甚至未必能準確識別投標人提供的財務審計報告真?zhè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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